為方便來往於香港與深圳大鏟灣的小型船舶辦理進出境手續,海關總署決定,自2008年7月1日零時起,來往於香港與深圳大鏟灣的小型船舶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2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在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為方便來往於香港與深圳大鏟灣的小型船舶辦理進出境手續,海關總署決定,自2008年7月1日零時起,來往於香港與深圳大鏟灣的小型船舶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2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在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