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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香港居民在內地遇到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如何求助?

  答:香港居民在內地遇到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可向公安機關求助: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

  (二)盡快向就近的公安機關報案,如實反映案情。

  二、香港居民在內地因涉及刑事案件聘請律師有哪些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主要規定有:

  (一)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三)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並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侯審。為行使上述權利,受委託律師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三、香港居民在內地被羈押期間與近親屬會見、通信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1990年國務院令52號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公通字〔1991〕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

  (一)當事人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會見、通信。

  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的近親屬會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二)近親屬給當事人的物品,須經看守所人員檢查。

  (三)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當事人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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