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開始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來源: 中國新聞網          發布時間: 2018-08-30

  8月29日,記者從山西省公安廳獲悉,隨着國家《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正式實施,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9月1日起,山西公安機關將同步啟動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工作。全省各地公安機關,共設立150個受理點,供港澳台居民申領辦證。

  屆時,凡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據本人意願,可持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點申請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據了解,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有效期為五年,持證人在內地(大陸)從事有關活動時,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並可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三項權利;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六項基本公共服務;以及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投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在內地(大陸)住宿旅館、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貸等金融業務、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化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消費活動、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等九項便利。

  據介紹,港澳台居民到居住地市(縣)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申請辦理居住證時,需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申領人出入境證件,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産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時間不超過10個工日。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一是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二是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三是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四是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登出、收繳或者宣布作廢的。(記者 屈麗霞 宋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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