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産權。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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