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序  言
第一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香港基本法(中文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 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 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 2021年3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 2021年3月30日
0100200304400000000000000112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