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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8號(關於在粵港地區實施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改革)

來源: 海關總署網站

       為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簡化海關手續,提高粵港地區跨境公路運輸通關效率,海關總署決定在粵港地區實施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是指從事來往香港公路貨物運輸業務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車輛進境前或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前,向海關申報載貨清單電子數據,海關應用衛星定位管理設備和電子封志等監控手段實施途中監控,實現對車輛及其所載貨物在公路口岸自動快速核放的一種通關方式。

       二、經海關備案並使用海關認可的衛星定位管理設備和電子封志的車輛,其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可選擇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方式辦理,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車輛及所載貨物運抵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的,按轉關提前報關方式辦理;

       (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車輛及所載貨物運抵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後,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的,按直轉方式辦理;

       (三)過境貨物採用過境方式辦理。

       三、選擇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方式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車輛抵達海關監管場所卡口通道時,應將紙質載貨清單投入單證申報箱供海關核查,海關卡口控制與聯網管理系統進行自動核放。正常情況下,海關人員不在相關紙質單證上註解、蓋章;異常情況下,按海關提示操作。

       四、選擇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方式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車輛進境前或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前向海關申報載貨清單電子數據,並在車輛抵達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1小時前進行車次確認,同一車次應當只對應一份載貨清單。

       五、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未進行車次確認或車次提前確認不足1小時的,禁止入境或進入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特殊情況經海關批准對車輛做滯後處理的,要求車輛等待至1小時之後,由海關對載貨清單電子數據進行人工審核、放行操作。

       六、已作車次確認的車輛抵達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如對載貨清單進行修改,必須重新辦理車次確認,海關重新計算載貨清單提前申報時間。

       七、自載貨清單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超過5日,如該載貨清單所對應的貨物未運抵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手續,載貨清單電子數據將被自動撤銷。

       八、除海關特準外,車輛經進境地海關放行後,指運地海關方可辦理進口貨物報關單接單手續。

       對涉稅貨物,必須在車輛進境後,方可辦理進口貨物報關單接單手續。

       車輛運抵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後方可辦理進出口貨物放行手續。

       對採用轉關提前報關方式的,同一車次對應的貨物報關單,應一次性辦理報關單接單手續。

       九、進出口貨物運抵進境地或出口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且海關尚未受理審核相對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修改或者撤銷載貨清單電子數據,但必須重新辦理車次確認,海關重新計算載貨清單提前申報時間。

       十、貨物已運抵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或海關已辦理了相對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接單手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紙質載貨清單的,應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修改,提前向海關申報載貨清單的時間將從修改載貨清單電子數據後重新計算。其中:

       (一)承運進口貨物時,在車輛離開進境地海關前,向進境地海關申請;離開進境地海關後,向指運地海關申請。

       (二)承運出口貨物時,向啟運地海關申請;

       (三)承運過境貨物時,向進境地海關申請。

       十一、貨物入境後、運抵指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出口貨物的車輛啟運後、運抵出境地海關監管場所前,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如確需作廢紙質載貨清單電子數據的,應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廢,並重新申報載貨清單電子數據。如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通過海關審核的,須在撤銷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後,方可辦理紙質載貨清單的作廢手續。其中:

       (一)承運進口貨物或過境貨物時,向進境地海關申請;

       (二)承運出口貨物時,向啟運地海關申請。

       貨物運抵指運地或出境地海關監管場所後,海關不接受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作廢紙質載貨清單的申請。

       十二、轉關提前報關、直轉方式下,海關對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附件1《限制轉關物品清單》範圍物品的載貨清單不接受申報。

       過境方式下,海關對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38號)規定禁止過境貨物的載貨清單不接受申報。

       十三、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方式下,來往內地與香港的貨運車輛使用的紙質載貨清單為《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紙質載貨清單必須經海關確認後方可打印,內容應與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電子數據完全一致。

       十四、對同一車次載運多個集裝箱或使用多個電子封志的,所施加的全部電子封志號應在載貨清單上列明。

       十五、進口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後,因故需要退運的,需經書面申請及指運地海關核準,按轉關貨物的退運方式辦理。

       十六、出口貨物運抵出境地海關監管場所後,因故需要退運的,需經書面申請及出境地海關核準,按轉關貨物的退運方式辦理。

       十七、對因電腦系統故障,貨物在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無法按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方式通關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改按轉關方式辦理。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在電腦系統恢復正常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向海關補預錄入相應的載貨清單電子數據。

       十八、選擇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方式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海關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的場所。貨物運輸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更換運輸工具或駕駛員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報告附近海關。經附近海關核實同意後,監管換裝並通知進境地、指運地海關或啟運地、出境地海關。

       十九、本公告中未明確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本公告適用於廣東省內具備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條件的各類監管區域或場所。

       二十一、本公告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二十二、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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