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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人大批准“一地兩檢” 特區有責保障落實

來源: 大公報          發布時間: 2017-12-28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7日批准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

  用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新聞發布會上的話説,這叫做“一言九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一地兩檢”已經不再是一個擬議中的、可以爭論的議題,而是已經成為國家的一項重大決策、成為“一國兩制”的組成部分。

  從明年第三季度起,在香港西九龍高鐵總站,將會設立內地口岸區,內有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檢驗檢疫、口岸綜合管理、鐵路公安等機關履行不同職能,按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日後所有香港居民和內地游客、外國游客選擇乘坐高鐵往返內地,都必須在這一口岸區辦理和完成出入境通關手續。

  “一地兩檢”由人大常委會通過批准實施,在多方面都具有重大意義。首先,這是一項建設和發展中的實際需要,正如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黃柳權27日在發布會上所指出:在“一國兩制”之下,往來香港和內地之間要進行通關查驗,建高鐵能不能發揮快速、便捷作用,口岸選址及查驗模式非常關鍵。

  經中央有關部門和特區政府反覆協商、論證,比較、分析各種通關查驗模式,多次實地到香港和廣東考察,一致認為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且實施“一地兩檢”是最合理、最科學的方案。

  事實確實就是如此。儘管自“一地兩檢”提上議事日程以來,香港反對派不斷在什麼“管轄權”問題上大做反面文章,但在廣大市民中間,歡迎高鐵、接受“一地兩檢”,已經是無可抗拒的主流民意,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偕同家人聖誕假期游桂林,碰到的香港團團員都異口同聲表示希望高鐵早日開通,縮短前往內地的交通時間,可見人心之所向。

  而在“一地兩檢”問題上,除了事屬高鐵開通所必須,在進一步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方面,更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舉措。

  為阻撓高鐵開通,反對派把基本法第十八條、即全國性法律除“附件三”規定者外不在特區實施當成是“護身符”或“救命草”,強指“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這當然是十分無理和可笑的。

  事實是,基本法第十八條講的是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如何實施,講的是原則性,指的是全面和整體的實施;而“一地兩檢”相關的內地法規只是在西九高鐵總站內地口岸區的特定範圍內實施,步出了口岸區就不再存在,如此又焉會有什麼“越境執法”的可能?

  就有關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在“決定”中明確指出: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規定,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這裏説的“不改變”、“不影響”和“不減損”以及兩個“符合”,可以説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和依據。“一地兩檢”實施之後,特區區域範圍不變,沒有變“小”了;特區高度自治權不受影響;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更一點沒有減損,與在其他內地口岸憑回鄉卡過關沒有兩樣,什麼“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之類的讕言,至此的確可以休矣。

  眼前,更為重要的一個事實是:“一地兩檢”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錘定音”之後,已經成為一項全國性的憲制決定和法律安排,不再存在什麼討論空間或爭議性,對特區來説要做的事只有一件:就是從速依法落實人大“決定”,早日完成本地立法,高鐵如期於明年第三季度開通。

  必須嚴正指出的是:本地立法即特區政府所謂“三步走”的第三步,並不是一個“可走可不走”或“可以慢慢走”的一步,而是必須盡快開步和如期走完,不容拖遝“牛步”,更不容向後倒退。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在“決定”中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在這裏,“應當立法”和“保障落實”,是白紙黑字的明確要求。未來立法會對“一地兩檢”的立法辯論,不是“從頭講起”、更不可以“推倒重來”,而是必須嚴格按照人大“決定”完成本地立法程序,確保高鐵如期通車和內地口岸如期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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