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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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1950年6月1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説明。同年9月20日,毛澤東主席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佈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規定:

  下列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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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私人慶吊活動;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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