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释义与问答>>法律问答>>教育法问答>>义务教育

教育事业费附加能否用于改善教师的居住条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义务教育经费必须通过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其中的城乡教育费附加便是重要渠道之一。教育费附加是一种专项教育经费,是国家为发展地方的义务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而规定征收的用于教育的一种费,包括城镇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纳入乡统筹范围,用于本乡范围内的乡村两级民办教育事业和民办教师工资;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因此,教育事业费附加作为专项教育资金,不可以用于改善教师的居住条件。
        教师住房建设、居住条件改善的责任在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教师住房建设的投资属于实施义务教育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该负责多渠道筹措,并予以保证。
        
  来源: 2000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