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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全文)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16-11-02
 

  八、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必須嚴格標準、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規範程序,使選出來的幹部組織放心、群眾滿意、幹部服氣。

  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黨章規定的幹部條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標準。把公道正派作為幹部工作核心理念貫穿選人用人全過程,做到公道對待幹部、公平評價幹部、公正使用幹部。

  選人用人必須強化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制度,確保每個環節都規範操作。組織部門要嚴格按政策、原則、制度辦事,實事求是考察評價幹部,敢於為幹部説公道話,敢於抵制選人用人中的違規行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選人用人導向。加強選人用人監督問責,對用人失察失誤的嚴肅追究責任。

  黨的各級組織必須自覺防範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向黨伸手要職務、要名譽、要待遇行為,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堅決糾正唯票、唯分、唯生産總值、唯年齡等取人偏向,堅決克服由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傾向。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黨的幹部政策,不准任人唯親、搞親親疏疏,不准封官許願、跑風漏氣、收買人心,不准個人為幹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遞條子。領導幹部不得干預曾經工作生活過的地方、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不屬於自己分管領域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要抵制這種違反黨的組織原則的行為。

  任何人都不准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産,黨內不准搞人身依附關係。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不能搞家長制,要求別人唯命是從,特別是不能要求下級辦違反黨紀國法的事情;下級應該抵制上級領導幹部的這種要求並向更上級黨組織直至黨中央報告,不應該對上級領導幹部無原則服從。規範和純潔黨內同志交往,領導幹部對黨員不能頤指氣使,黨員對領導幹部不能阿諛奉承。

  幹部是黨的寶貴財富,必須既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誠關愛,鼓勵幹部幹事創業、大膽作為。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幹部,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不得混淆幹部所犯錯誤性質或誇大錯誤程度對幹部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幹部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牢記空談誤國、實幹興邦,踐行正確政績觀,發揚釘釘子精神,力戒空談,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做到守土盡責。各級領導幹部要無私無畏,做到面對矛盾敢於迎難而上,面對危險敢於挺身而出,面對失誤敢於承擔責任。黨的各級組織要旗幟鮮明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對不擔當、不作為、敷衍塞責的幹部要嚴肅批評,必要時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對失職瀆職的要嚴肅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責,依紀依法處理。

  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

  黨的組織生活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和載體,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必須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創新方式方法,增強黨的組織生活活力。

  全體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增強黨的意識,時刻牢記自己第一身份是黨員。任何黨員都不能游離於黨的組織之外,更不能凌駕於黨的組織之上。每個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要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要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制度,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堅持“三會一課”制度。黨員必須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黨支部要定期召開支部委員會會議。“三會一課”要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堅決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娛樂化、庸俗化。領導幹部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制度。每個黨員都要按規定自覺交納黨費,黨費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

  堅持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會前要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會上要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確整改方向,會後要逐一整改落實。上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隨機參加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中央政治局帶頭開好民主生活會。

  堅持談心談話制度。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要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領導幹部要帶頭談,也要接受黨員、幹部約談。

  堅持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督促黨員對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繫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強化黨員意識、增強黨的觀念、提高黨性修養。對黨性不強的黨員,及時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勸其退黨或除名。

  領導幹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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